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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切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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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ry
您好:
我现在就职(属于社会用工)成都某一所高校的学生公寓门卫员(在职7年);平均每天工作至少18个小时以上,没有任何假期,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没有给够加班费用,并且没有安排调休,我们工作签定是8小时制,每日工资为7/元,我们月工资出勤天为39天,扣除保险.工龄跟班长的补贴后只有650元左右,成都最低工资标准是450/月,这样算是否合理?现在我的合同在没有具备任何内容的情况先签定了,单位的合同是否有效?我终止是否算违约?是否付出违约赔偿?我如果终止合同能否要求核算补给以前的加班补偿?加班补偿如何核算?通过何种途径要会属于自己加班所的的报酬?我单位从2004年12月开始购买<社会综合保险>,我从1998年9月开始就职,请问从1998年到2004年我有没有享受每年多一个月的工资报酬待遇?
谢谢
2005年06月03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你这个核算实在太复杂的,律师真的没有这样多的时间的,律师建议你咨询当地律师为好
2005年06月07日
问题标签: 工资 工龄 加班 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