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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华
杨律师:您好!
感谢您为民办实事的公仆精神.今有一个个人劳动纠纷问题,因时间原因向您咨询确认.
我是一名总部在北京的著名民营企业的长沙分公司财务部员工.辛苦地一干就是六年,公司因经营不善近几年来年年裁员.员工的合同每年一签.
2002年12月31日我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离这天还差一星期时,公司通知我与另四名员工解雇,财务部一个人不留.
公司方面今天才回答我只给我一个月的劳动补偿,说是因没在一个月内提前通知.我很生气.我咨询了律师,查阅了劳动法,按劳动法应给我六个月的补偿,可公司方面说要执行北京市的劳动法规,但我不能确认北京劳动保障局是如何规定的,一急之下给您发邮件.
因公司拖到今天才告诉我,而离申诉有效期限只差十天左右,我人又在长沙,真是很着急,您能在百帮忙之中告诉我他们对吗,我要怎么样做.
致礼!
祝事业顺利,身体健康!
2003年02月18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长沙立案
2003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