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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否要求继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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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骏
杨律师,您好!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上约定试用期截止日期为2004年9月20日,服务期两年,但是公司在9月20日并未提出与我续约,反而在9月30日提出与我解约,因为当时对劳动法规了解不多,我以为既然公司提出解约就不能再呆下去,于是草草签了份离职书就走了。但是我后来了解到我虽然没续合同但事实上过了试用期已成为正式职工,单位要解除合同需要提前30日(合同书上也是这么规定的),但当时公司既没有给出任何书面通知,也没有给出任何有力证据说明我不能胜任这一职位,所以这么做我觉得他违反了劳动法,而且由于这事来得太突然我根本没做好离职重新找工作的打算,所以给我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
我想问杨律师的是像他这样的解约方式符不符合规定,我可否要求继续工作?如果可以应该怎么做?
2004年10月10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律师建议你以后吸取教训,不要随便签字。
2004年10月12日
问题标签: 劳动合同 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