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iko
- 我是一名教师,与学校签定了五年服务期一年见习期的合同,现在合同期未满,我想辞职。学校答应放人但提出了以下赔偿要求:
1,高校培养费 12000/6*未服务期 2,出国培训费用,当初未签定任何合同,且我本人出了部分费用,是在假期中利用业余时间进行。3,辞职当年平均工资*未服务期
这些是否有法规依据?
由于我是假期中口头向学校提出辞职,又马上要离职,书面申请到离职,恐怕不到30天,但因为尚未谈到赔偿问题,领导口头答应了,这是否会造成问题呢?
我和学校只签定过一份合同上面明确写清了违约金的数量。为什么学校说出来的与这完全不同呢?
我是否可以根据合同据理力争呢?
- 2004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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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你不受劳动法保护。
- 2004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