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锋
- 您好:我的咨询问题:2003年7月1日本人与公司签定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如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应按每年3000元向单位支付违约金。我现在工作年限为2年半,打算明年2月份向公司提出辞职。请问,我需要支付违约金吗?应支付多少为合理?另外,如果由于我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造成违约的,我是否需要缴纳违约金或赔偿金(赔偿金合同中并未约定)。十分感谢,谢谢。
- 200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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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
- 违约金只适用单位提供特殊待遇而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或有保密协议约定的情况.如你如属上述2种情况.则单位和你约定的违约金为无效.你不用支付.
- 2005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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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路人
- 更正;如你不是属于上述2种情况(即单位提供特殊待遇而与你有服务期约定或有保密协议约定并因此规定了违约金的),你不用支付违约金.
另外,违反公司规定和违约是两回事.违反公司规定的公司可依有效规定,处分和处罚你.因你违反公司制度造成公司损失的,当然公司也可向你索赔直接损失.
- 2005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