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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合同的咨询

[已解答]
0人同问
刘岩
我于03年5月14日进入甲公司任出纳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而到了8月14日并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直到今年2月10日,人事部通知我去签订合同。此合同期限为03年5月14日至04年4月30日,另外,合同中工作内容有如下规定:甲方可以根据甲方需要和乙方工作能力调整乙方工作,乙方须服从。
请问:1、关于合同的起止日期,是否应为我签订之日的日期,这份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
2、由于我应聘的是出纳工作,而我已经通过了试用期,如果甲方现在调整我的工作岗位,我是否应遵守?这一点在合同中注明是否符合劳动法,具有法律效力?
2004年02月15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
1应当为实际开始工作的日期2律师认为该条款是不合适的。
2004年02月18日
问题标签: 劳动合同 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