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angjing
- 我1975年参加工作,1995年签订劳动合同8年, 2003年7月下岗,在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进入再就业中心。理由是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需要说明的是,我不是被淘汰下岗。本人第一学历(大专)、第二学历(中专)、助理经济师、并具有上岗资格证书及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在这20多年的工作中,自己对工作勤勤恳恳,并多次被评为本企业先进职工。)自从1996年以来,经常加班加点,特别是去年我没有过休息日,每天工作在12个小时以上,而且不给加班报酬。并称将来效益好了再说。(我认为属于时效中断)(目前我已面临着失业,拖欠的工资也没有下落)现在企业又将三分之二大量职工裁减,进入再就业中心。
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问:因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大量裁减职工,但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属于不属于以上法规所表述的裁减人员。(我要求单位依照裁减人员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单位说,没有履行裁减人员的程序,就不属于裁减人员。我认为单位履行不履行这个程序,对劳动者而言,没有意义,因为已造成了裁减人员的既定事实。我这样理解对不对)
根据有关文件,国家已停止将新的下岗职工纳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新的下岗人员直接转入失业体系,以后不再出现新的下岗职工。
请问:依据这一文件精神,我单位这种做法,是否已在事实上符合《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8条、第9条的规定。
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91号令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请问:1、像我这种情况,如果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不可以依据以上法律认定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2、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另外,能否请你根据我的情况和您的经验帮我谢一份仲裁申请
- 2003年08月10日
-
-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律师建议你到当地律师事务所咨询,这样对于你帮助更大。
- 2003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