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晔
- 我与一家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但还在适用期内,我找到了一家更好的公司,现在的这家公司要求要前一家公司的辞职证明,可是回去原来那家公司去开证明,去了很多次,他们都不给开,我该怎么办,公司还说我没有提前3 0天递交辞职报告,还要告我,我很害怕,我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 2003年03月08日
-
- 吴旭华律师
-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2003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