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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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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
贾律师您好! 我在一家民营公司里工作,直到05年签定三年试聘合同书,时间为2005.1.1至2008 .1.1为止。合同签定是可以辞职,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在劳动纪律里是“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将其告之乙方;乙方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如违反,公司根据本公司相关制度严肃处理”在今年制定的2 007年度管理制度里面劳资管理里规定“凡公司员工必须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公司所属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安排。合同期内员工不能辞职,公司不能辞退员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除外);否则,员工辞职,向公司补偿合同期内未到合同时间的本的的全部预发工资;公司辞退员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除外),公司补偿合同期内未到合同时间的本人的全部预发工资。”请问试聘合同书签三年法律上允许吗?试聘合同书和正式合法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吗?现在立的管理制度对签定的合同来说有效吗?如果我辞职,我要赔偿新的管理制度中的劳资管理里规定吗?在前二年签立的合同,现在的制度,行吗?
2007年04月04日
贾律师您好:由于提问一直无法提交,所以我很冒昧的在别人的帖子下,进行咨询了,希望您不要介意!由于公司每月末发上个月工资并且还总拖2、3天等违反劳动法行为,我想辞职,我半月前找到一家新公司,新公司通知我4月16日上班,我也向直接领导提出辞职,他不同意,我现在想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书面申,合同是否在提出书面申请后即使公司不同意合同也终止?殷切盼望您的回复,谢谢!
2007年04月04日
贾富春
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劳动法专家
辞职是法律给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但是应当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合同的期限只要双方同意,对长短没有要求。
2007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