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飞扬1999
- 律师您好,我想请教两个问题,谢谢
1.我发现我和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工资一栏空着,我可否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主张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因此劳动合同无效?也就是我可以不用提前30日通知公司辞职,也不用支付公司违约金??
2. 我发现公司近三年一直少缴我的养老金等四金,请教律师,我可否以此作为“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中的第三款,也就是我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用支付违约金给公司?
盼复,谢谢!
- 2004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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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
- 你的理解正确的
- 2004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