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陈
- 您好我是小陈,我在(2004/02/09 23:09)因违约金问题咨询过您。当时您回复的是单位不合法。现在我又有新的问题向您请教,我所在的公司叫通银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是一个中介性质的公司,只是我跟该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档案也放在该公司,但不在该公司上班,是他派遣我到别的公司去上班。该公司现在要与我解除合同,并要以《通银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的条款“被部门(派遣我所工作的公司)退回公司,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须按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关经济责任,并承担公司为其支付的有关费用(劳动服)”的规定向我索取人民币合计2000元(1600元违约金,400元的劳动服费)。而劳动合同上只是提到了“乙方在合同期内,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我想问问杨律师单位这种理由提出让我赔偿是否是合法的?该公司内部制定《通银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是否符合《劳动法》?该公司的要我赔偿的这2000元是否算是乱收费,我离开该公司可以将劳动服退回,是否还要交纳其服装费?请杨律师对我提出的几点问题一一解释,谢谢。
- 2004年02月12日
-
-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
- 律师无法回复如此详细。
- 2004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