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宏
- 我和公司在2006年7月签订了一个培训协议,内容大致如下:
我考取一项认证,证书归公司所有,单位为我报销考证费(3000元)+来回交通费(1000元)+公司的额外奖励(5000元)共计9000元。条件是要我必须为公司服务到2 008年7月才能辞职。(实际我的合同到期是在2007年7月)要是我提前辞职,就要归还报销的考试费用和奖励,
并且要我赔偿5万元。
请问我要是2007年7月辞职了,正式的合同到期了但是离签订的培训协议到期日期还差1年。我要赔偿公司多少钱。
补充一点,我的考证时间是是在5月,是在拿到证书后和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其实公司更本就没有支付任何的培训费用。只是支付了我报销考证费(3 000元)+来回交通费(1000元)+公司的额外奖励(5000元)共计9000元。请问这9000元能算作考试费用的一部分吗???
- 2007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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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阎付克
- 阎付克律师
- 您好!
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14条规定,参加由企业承担培训经费脱产、半脱产培训的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该法第27条规定,职工应履行培训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搞好本职工作。
该《规定》第26条规定:“企业和职工不履行培训合同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劳动部《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的复函》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
就以上有关规定来简单分析,单位和您签订的培训协议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就是权利义务不对等,违约赔偿的项目和金额大大超出实际支出的费用;至于您所提的问题,我认为,这和培训有一定的联系。
- 2007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