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先生
- 我现在在公司工作满7个月,合同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也规定每月20号发工资,但一直以来,公司均是每月20号发上月的工资,也就是一直拖欠着一个月的工资,而在同一家公司里的另一种形式的员工是当月发放当月工资的。由于现还是月初,第七个月的工资要本月20号发放。我现在已申请辞职。但公司要求赔偿重新招聘费1800元+人事代理费50*5个月+2000元(合同期两年,1年1千)我能否使用公司拖欠工资而直接使用劳动法第32条和其解除合同并不赔付2000元.如果用第32条解除合同,是不是招聘费和人事代理费也不用赔,谢谢!?
- 2004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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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律师认为你的作法不会得到法庭支持。
- 2004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