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润冬
- 我们公司是监理公司,公司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公司受到安检部门处罚,那么公司就要处罚监理总监及当班员工,罚金额为公司受罚额的10%。有三个问题想请教您:
1、公司处罚以罚金形式进行,罚金有时会两倍于员工月工资,即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这是否合理?
2、工程失误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而且不一定是当班工程师的责任,如果罚金不算多,那么这条规定合理否?
3、公司还有一规定:进公司的前三个月每月须扣1000元,作为“保证金”,保证员工不出卖公司机密。这样的规定是否违反《劳动法》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你们这个网页设置得非常好,能真正为劳动者办实事!
非常感谢!
- 2004年05月19日
-
-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当然是不合法的
- 2004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