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龙
- 我和公司的签订的合同中,说明违约金为“当月应发工资”的3倍,公司条上的工资组成有“浮动”“基本工资”“补贴工资”“评价工资”“岗位津贴”“加班费”,然后是“应得工资”。
“应得工资”是前面内容的总和。
现在公司让根据“应得工资”赔偿违约金,合理吗?
另外,平时加班费的计算是按照“基本工资”计算的,是否合理,我可以根据此进行索赔吗?(合同中对加班费的规定是根据劳动法中的规定,具体:“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的工作报酬”,如何理解“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谢谢!
- 2003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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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律师个人意见是合同工资。
- 2003年01月23日
- 小龙
- 但是合同中没有定义“合同工资”。
那么这样“应发工资”和“应得工资”是否一致哪?该如何确定违约金?
非常感谢!
- 1970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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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应得工资
- 2003年01月23日
- 小龙
- 十分感谢杨律师的解答。但是我感觉目前的合同法中这部分比较模糊,同时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不清楚工资条上以及合同上的这部分相关内容的含义,因此,下面三个疑问还希望杨律师给以解答:
1、那么加班费是根据基本工资算的,这样合法吗?
2、是否可以据此要求违约金也按基本工资计算?
3、或者是否可以索要加班费的差额?
- 1970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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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和律师联系。
- 2003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