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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健
- 汪律师你好!
我跟公司是07年9月17日签的合同,合同里说明是试用期三个月,在08年1月8
日因为个人原因没能去到公司,公司说炒掉我,08年1月31号是工作的最后一天.现
在我把所有工作交接完了,公司说提前炒我,也就是说工资只算08年1月17日.我想
请问,公司做有道理吗?符合劳动法吗?
我不满公司这么做,要求工资发到1月31号,这样行得通吗?
- 2008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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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东升
- 建议你与单位协商,工作1天给1天工资算了,如果单位连这个也不同意 你提起仲裁要求更多的赔偿的
- 2008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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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健步如飞
- 公司现在的意思,就是叫我从今天起不用上班了,但是本来说好是到31号,公司等我把工作交接完就这样做,是不是不合理啊?
公司是按照我工作多少天就算多少天的,但是我不服啊
- 2008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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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东升
- 劳动仲裁的时间成本很高的,不值得的,建议你算了
- 2008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