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 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今年3月1日实施。
其中,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我想问一下这里所说的“每月收入额”是指基本工资,还是每月的所有收入?
- 2008年01月31日
-
- 杨东升
- 应该是所有收入的
- 2008年07月09日
-
- 李前峰
- 我们18位民工在南京浦口为苏宁房产搞建设,该工程是南通一建承包的。我们做了一年的工,当时回家〈2007。12。9〉的时候因公司没钱,承包的沈老板为我们每人打了一张欠条,说明到年底给钱。
2007年腊月27沈老板打电话来叫我们到南京把所有人的欠条交给几个代表带到他家结帐。几个代表在沈老板家把欠条交给沈,因为和沈打交道时间长相信他了,沈老板说我去取钱你们在家等我一会结果沈老板一去不回,打手机关机,几个代表没办法又找到沈老板的老板朱老板〈承包南通一建工程负责人〉朱老板说替我们找沈老板找到后打电话给我们未果。接着几个代表又到劳动局,朱老板在劳动局回答这钱一定给,因为时间这钱没拿到,几个代表腊月3 0才回家。
本来我们在南通一建做工,每月生活费都是本人在公司建有档案,签字当着公司会计才能拿生活费。结果年终工程款公司直接交给沈老板,叫沈老板发放给我们,以酿成沈老板把欠条骗走。
请问我们这十几万元该如何要?我们该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利益?因为这钱我们每个家庭年都没过好精神上带来了痛苦,经济上我们往还南京讨钱耽误时间赚钱。
来自宿迁18民工屈诉!!0527-85303853 13222783997
- 2008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