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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降工资来变相辞退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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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国际
杨律师,我是北京市一家公司的员工,我从2002年8月1日起到一家公司任职,与公司所签定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试用期三个月,合同期三年。经过个人的努力,我于今年11月1日顺利转正,但转正仅20多天,公司以该部门工作开展不利为由,将我调到另一个部门,并将原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下降50%,在与人事部的谈话中,我明确表示同意调动工作岗位,但不同意将工资下调如此大的幅度,公司人事部坚持原决定,并以此工作岗位只能以这种工资计算为由拒绝我的要求,并暗示我如不同意此决定可以自行离职(据说他们用此法以成功的让部分员工离职,并不支付补偿)。为此,特向您咨询,1、公司这种作法是否合法?2、我能否要求公司辞退我并给予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后离职?3、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里我是否还有权利再去按时上班?
2002年11月28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公司这种作法不合法。
能要求公司给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后离职。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里还有权利再去按时上班。
200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