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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缴3金,解除工作关系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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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杰
律师你好!我是02年7月进入南京这家房地产公司从事汽车驾驶工作,公司只跟我签了所谓的临时用工协议(02年-04年12月),不帮我缴纳社会保险金,还要我交了1万元整的风险抵押金,在05年把我们驾驶员的关系托管给区里一劳动保障所签订了又一份临时用工协议(05年1月-05年12月31日)但还是在这家公司工作,06年1月又和地产公司签了又一份临时用工协议(06年1月-06年12月31日),并在3月帮我交了3险,但在9月因我违反了公司私自用车规定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对私自用车的处罚规定是教育和一定的经济处罚,并没开除这一说),解除工作关系后我和公司协商未果,正在写劳动仲裁书,我要求(1)公司补给我02年7月-06年3月这段在公司工作时期你公司应该代我们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金,(2)公司按劳动法给予我每年相当一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3)在工作协议没到期的情况下公司给我2给月工资的赔偿金,请问律师我这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如有不当之处请问我该怎么办?
2006年09月16日
1、保险纠纷一般不属于仲裁委受案范围。
2、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开除,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公司的解除理由是否合法,最好由当地律师根据您案件的详细资料分析。
2006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