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乐
- 陈律师:您好!我是西安某移动通信工程公司的部门工程主管,在公司已任职7年。05年6月20日因胃病提出辞职,由于公司很忙,又坚持上班2个月,现已经在家休息但辞职手续还未办理。
依据《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补偿,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另外,《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合意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即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想咨询陈律师我应该得到7个月(工龄为7年的经济补偿金吗?另外是不是还应得到辞职后的1个月的工资补偿金?
谢谢陈律师!
- 2005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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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殿生
-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 职工自己主动提出辞职,单位可以不支付补偿金。
- 2005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