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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一名财务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试用期合同。工作一个月后公司通知我说:由于工作中连续出现错误(并没有经济损失),因此将我的工资降低30%。可是在合同中并没有注明,而且也没有征求我同意,公司已经按新标准执行了。我已经申请劳动仲裁。我刚刚查阅过公司章程,其中有规定:总经理有权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的员工进行批评及惩罚性降薪。
请问:1、公司有权降我的工资吗?2、我每月近30个小时的加班可否向公司要加班费?
- 2003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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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公司无权的,你可以要加班费。
- 2003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