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子政
- 尊敬的高峰 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今年与北京的一家私营单位签了就业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1,试用期满后给员工上三险;2,员工或公司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一月,否则不给发放当月的工资。现在我的试用期满了后公司却并没有给我上三险。一个星期前,我口头提出辞职,公司以违反合同中的第二条为由拒绝支付我当月的工资。我能否以公司违约在先为由要求解除我和公司的雇佣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我当月的工资以及违约金?公司还在合同中规定:员工违约须支付违约金,而公司违约却不需要,这点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吗?
等候着您的回答,谢谢!
汪子政
2006年8月8日于朝阳区北京
- 2006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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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且应有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拖欠工资,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
社会保险可以向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解决。
- 2006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