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秀梅
- 您好,我想问一下公司在最初与员工签合同的时候就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给员工上保险,我们因为求职心切,当时就不得不在上面签了字,现在我们和公司已经解除了合同,他答应要给我们补交保险,但是试用期不给上保险,请问这条款是否成立?我们应该怎么办?而且还涉及到一个保险的基数的问题,我们的工资时3000元(税前),当时上班一旦时间后,公司要求我们要更换合同,即同样是3000元,但在合同上换了一种说法,变成底薪1500+各种补助(车补+话补+饭补, 而现在他们给我们上保险的基数是1500,请问这是否合理?如若不合理,我们应该怎么办,今后再遇到类似的情况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谢谢期待您的答复
- 2004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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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当然公司的作法是不合法的,不过律师建议你不要太认真了,通过法律解决纠纷的成本很高,并且表面上看保险的费用是由公司承担,实际上全部是由员工承担的,所以如果你对于工资还满意,就不必要太认真。
- 2004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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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赫
- 谢谢您的回复,我想也是,可我还是想知道我们的保险应该是多少,依据现在这种情况? 谢谢
- 2004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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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请你具体咨询社会保险中心
- 2004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