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晟
- 杨律师您好!
我在北京,是去年毕业的,当时和公司签订了5年合同。但是因为前段时间公司内部非常动荡,高层出现了问题,我提交了辞职报告,并且公司也在报告上写了“同意”,但是现在公司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我支付违约金6万元。
请问:
1、我看到相关规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时,应按照公平、对等、适量的原则确定。其标准最多不能超过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12个月工资总额。”请问这条在北京适用吗?
2、公司和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并没有写明待遇及工资水平,并且也没有签订过这相关的任何附件。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是不是合理呢?
- 200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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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东升
- 如果同意就不用交纳了
- 2005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