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先生
- 律师:你好!我想请教你一个劳动合同关于工资约定的问题。现在普通小企业都有一个通常的作法:双方口头谈好每月工资后,在合同约定时出现这样情况,5000元工资分成三部分写(基本工资2500元,通讯费1300元,加班费1200元),以此少交社会保险费用;因上班每周六天,每天7小时30分钟,以此规避加班费。其实通讯费用公司全额通过银行划账,也不用扣除劳动者工资的。请问: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前后应注意什么?
- 2009年03月01日
-
- 阎付克
- 阎付克律师
- 您的问题过于笼统。根据以往的经验,结合您的描述,您关心的可能是劳动关系解除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特别是工资基数的确定问题,按照法律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以上所称月工资以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请你注意保留工资单等证明你实际工资收入的证据。
关于上班时间,贵单位的工作时间每周超过了40小时,肯定存在加班问题,至于加班费的计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如果依照法定标准计算的数额多于贵单位所确定的固定加班费,单位仍必须支付多出的部分。
以上只是我们初步的意见及建议,只有在获取全面的信息及您具体的要求后才能给您更进一步的解答。
- 2009年03月04日
-
- 张先生
- 谢谢阎律师!
- 2009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