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jasmine
- 我与丈夫是2002年1月结的婚,婚前我舅舅单位有一套福利购房的指标,可以以市面价7折购买,他自己不想买把指标让给了我,男友以他单位有住房公积金为由提出房产证上写他的名字,并与我舅舅办理了的过户手续,在付首期4万元时向我父母借了2.5万并写了借条,后面的房款由他支付并装修。 婚后他将我婚前在深圳打工的6.5万借去开公司,目前公司并无收益,并且结婚近4年来家里所有开销均由我承担,我们未生育子女并无其它共同财产,现在我们由于性格不和,我提出离婚,现在他说这套房子是他的婚前财产,房产证上是他的名字,并且我借给他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他有一半的使用权。 请问如果我们离婚财产该如何化分,如果象他所说房子是他的并且他借我的钱也不用还,那我几乎一无所有了,这岂不是太不公平?而且他向我父母借钱的那张借条已过了6、7年,是否还有法律效力?
- 2006年12月14日
-
- 杨东升
- 这个问题很复杂的,如果你在北京可以到我所具体咨询,如果你不在北京,请具体咨询当地律师。
- 200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