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先生
- 尊敬的阎律,两个问题请赐教:
1、和港资企业订立的合同当中,雇主将承诺的年薪才分成三份,即基本工资+月奖金+年终奖金。且各部分的数额白字黑字写名(所谓“奖金”与效益不挂钩),且附加条款“合同周期内不论任何理由离开公司,公司将不再支付剩余奖金数额”。请问此条款是否有违新国家劳动法有关条款?
2、关于加班薪水,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分平时、周末和法定公共假期计算倍率。但是计算的基数排除了上诉的所谓“月奖金”和“年奖金”,仅按基本工资计算。请问此计算方法根据新劳动法也值得商榷?
- 2010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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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阎付克
- 阎付克律师
- 您好!
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必备内容,由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因此,公司对于奖金的约定只要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违法。
奖金从性质上讲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从您的描述来看,月奖金、年终奖金实为工资即劳动报酬的固定组成部分。只要付出劳动,即应当获得相应的约定的劳动报酬。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包括基本工资以及各项奖金,仅以基本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有违法律的规定。
- 201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