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i ming
- 杨律师在下面的解答中提到: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那么是否意味着支付任何金额的违约金都是不正当的。
同时您又提到:目前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判例采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约定赔偿金最高不得超过劳动者年工资来限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这里所提到的工资是指基本工资还是指连同奖金福利在内的每月实得工资。按照这条规定,是否单位的违约金金额在此范围之内就不构成违反劳动法,那么和前面所提到的旅行通知义务之后就不构成违约是否矛盾
- 2003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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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请与律师电话联系
- 2003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