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宇
- 杨律师:
您好!我2001年3月到北京应聘到一家杂志社(属事业单位)项目中心工作,后2001年8月该项目中心在工商局单独注册,项目人员都继续在注册后的单位工作至今。在杂志社与现在的公司工作期间单位与所有工作人员都没有签定任何劳动合同(但有几个同事签过试用期合同),也都没给上社会保险。我们现在决定离开这个单位,希望在走之前向单位争取到自己应得的补偿。 我也看了劳动法的一些相关规定,知道单位应该给补缴保险,我现在想问您的问题是,我们能向原来的杂志社(其领导与现在的公司领导为同一人)和现在的公司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吗?大体原则是怎样的?没签劳动合同对我们要求补缴有什么不利之处?单位对个人是否应有赔偿?(我们的户口均不在北京)
一下子问您这么多问题,麻烦您了!
谢谢!
崔宇
- 200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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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国家不保护事业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任何权益.
- 2003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