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淼
- 您好,我是一名企业职工,2005年7月参加工作,后因工作期间过度劳累导致肾脏疾病至今未逾,于2006年12月25日至2007年7月23日期间多次住院治疗,由于当时正在服用免疫抑制类药物导致身体免疫力下降,于2007年5月在医院住院期间感染肺炎,随即医生给予简单治疗但未能控制病情导致数日后重症肺部感染,地方医院无力救治后通知我转上级医院治疗,次日病危,上级医院即行多次抢救,于2007年7月23日脱离危险正式出院但肾病由于大量药物刺激后病情加重难以治愈,医疗费用已将近五十万元。住院期间劳动合同于2007年7月1日到期,但企业派人看望时未带来任何关于合同的书面通知也未与我及时续签合同,我家人也曾多次去过企业,也未有人给予书面通知和相关合同,直到2007年8月31日才通过手机短信通知我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同时要求我补签3个月的合同,但由于合同期限未能协商一致至今合同仍未签定,2007年10月之前的工资和社保都照常发放,10月以后又通过短信通知我社保已停交,请问我能否要求企业重新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如果没有安排工作企业应该支付我多少经济补偿金和重病医疗补助费以及商业保密违约金等费用?失业后还可享受哪些待遇?我能否要求地方医院对我在其医院住院期间发生感染导致病危的事件负责? 谢谢!
- 200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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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合同有竞业禁止性质的条款,可以要求补偿。你不必为医院的感染事件负责。
- 200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