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军民
- 阎律师,你好,我和单位为单位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进行了劳动仲裁,仲裁院的裁定是单位返还被扣的钱,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了上诉,一审法院的最后裁定是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是,不是他们的受审范围内,但他又说,根据劳动法,企业有权对违纪员工进行经济处罚,现在我该怎么办?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会受理么?
我的理由是,国务院516号令,已明确废除了《企业员工奖惩条例》,企业就不得有行政处罚权,我这样的理解对么?
- 2009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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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阎付克
- 阎付克律师
- 以前法律法规中明确赋予企业罚款权的正是《企业员工奖惩条例》,但该条例已于08年1月被国务院明令废止了。实践中,对企业有无罚款权的争议比较大。但既然国务院已经明令禁止了《企业员工奖惩条例》,可以看出国家对企业罚款权的态度和立法的趋势。
具体到本案实际,您不必主动提起上诉。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并不会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既然劳动仲裁支持了员工退还被扣钱款的请求,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话,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 2009年03月11日
- 郭军民
- 谢谢阎律师!!!!!
- 1970年0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