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小姐
- 我毕业后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8个月,从没有签过劳动合同(毕业时有协议)。前16个月公司没有交四金,后两个月也没有交医疗保险。公司于上月18号提出中止合同,这个月18号正式结束工作。公司这个月只付我18天的工资对不对?年终奖一分不给对不对?
- 2004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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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问题
杨律师:
我原先在一家化妆品公司作销售工作,公司规定每月有一定的销售任务,连续2月没有完成任务就解
聘;最近市场疲软,业务员都未能完成销售任务,公司将我们解聘,我想知道,公司是否应当给予我们
一定的解聘费?
刘翠亭
刘小姐:
目前我国市场疲软、销售不旺,许多企业大量裁减人员,由此引发了大量的类似你这样的劳动纠纷。
我国《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1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
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仅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应当对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
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比如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保守商业秘密和补偿一定的培训费用,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只有双方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一致的前提
下,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当然,如果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条件,也就不存在就条件
达成一致的问题。
2过失性辞退:《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㈢严重
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这种辞退所引起
的劳动争议较为少见。
3非过失性辞退:《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
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
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经济性裁员:《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
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
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其中按照第一、三、四种类型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于劳动者本身没有过错,重新找工作需要一定的时
间,所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使劳动者在失去工作后生活不至于发生困难;这样
符合社会公正的原则,也有利于社会稳定;故此,我国《劳动法》明文加以确认。
象你这种情况,化妆品公司应当按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是
指正常工作情况下你在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果公司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你可以向
公司所在地的劳动局劳动监察科投诉,也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北京人才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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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