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明
- 律师,您好!再打扰一下。
我的劳动合同中这样规定:
劳动报酬(两点)
1、甲方根据乙方的学历、职称,确定在试用期满后的定级工资为 ¥ 1400元。
2、甲方以乙方的月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
又有这样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其中一条)
但公司在实际过程中,社会保险按照1000元为基数缴纳。
请问:这样公司有没有违反合同?我可不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 2006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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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东升
- 律师认为你可以要求单位补充交纳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不可以以此辞职.
- 2006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