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木
- 汪律师,你好!
我们是邮政局的临时工,从三.四年到十七.八年的工龄不等.最近邮局让我们跟一个人力管理公同签合同.同时签的还有一份劳务工的派遣协议书.其中一条是这样的:自2007年12月31日起,我们自愿和人力管理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劳务派遣分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解除与邮政局的劳动关系.(解出后没任何补偿,只是把我们的工龄转入人力管理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们该不该签这份合同和协议呢?谢谢
- 200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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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属于劳动派遣,相当于与原公司的劳动关系结束,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 200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