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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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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你好!
我单位正在搞“末位淘汰”准备下一些人。现在的问题是:
我们虽然是独立法人企业(A),但由于历史原因原来所签的合同是和上级企业(B)签定的,而且在有效期内,但现在的A企业准备借“末位淘汰”重新和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合同中注明:与B企业的劳动关系自动失效),有些人就不准备签了;有些人的合同期限准备缩短;对有些人的劳动合同,A企业准备待签,但办理社会保险,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种情况应该怎么操作?A企业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未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得到什么补偿?B企业在这中间承担什么责任?
注:我们是国营企业
谢谢!
2004年05月09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建议你直接与当地律师联系为好。
2004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