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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问题

[已解答]
0人同问
张权富
你好:
我是07年9月份进我门公司的,我是08年3月份签的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没拿合同到劳动局盖章,社保也没给我买,假如公司在08年6月份去劳动局盖章,盖完章后在把我辞掉,那我应该能得到什么,公司这样会不会违法
2008年05月28日
张驰
你好:在北京,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文本,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是无须经劳动局盖章的,但应当坚持合法、公平等原则。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于2008年1月与你订立劳动合同,三月与你订立应当支付2月份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008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