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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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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
律师:您好。
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于12月中结束了,在原来公司给我的聘用书上写,1年是13个月的工资,第13个月的工资(俗称奖金)按比例分摊,但公司以员工手册上有一条:12月31日在职的员工才有资格领取奖金,说我没有资格拿到奖金。
另外我在公司服务期间,累计加班近200小时,公司并未支付过加班工资。且按照公司平时的加班餐费报销流程,公司并没有要求我们填写加班申请单,只要自己填写上下班时间(有考勤记录为准),交直接主管签字就可以报销加班误餐费。
请问,我是否有资格主张上述的2项权利。
谢谢
2008年12月18日
张驰
你好:关于13个月工资的问题,如果事先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因此,单位的做法合理。关于加班费: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规定,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200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