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j
- 律师您好:
现有劳动纠纷想咨询您。我在一家国营企业工作已经4年了。公司情况如下。我们总公司是在广州,分公司是在成都。我上班的地方是在成都,入职是在总公司,我的工资也是总公司发,(异地存款方式)。县因公司经营不善,要撤消分公司,因此也要和我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从我入职至今,都未按国家法规给我交纳社保及其他保险。按照国家的相关法规,公司应该给我补偿些那些费用?社保应该怎么补给我?我可以要求公司将社保费用一次性以现金方式补发给我吗?公司应该按多少标准给我交纳社保?我的基本工资1200/月+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算不算呢?如果公司不补偿我的这些费用。我该怎么办?
- 200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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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富春
- 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劳动法专家
- 1、公司解除你劳动合同的话,应支付你4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2、社保应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开始缴纳,缴费基数委员共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含绩效工资);3、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能支付给个人。
- 200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