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先生
- 你好 陈律师
很高兴在这里有资深律师答疑.
我2005年1月到2006年12月的2年时间中,在一家光盘企业任职.但是一直到2006年8月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为3年.合同中要求缴纳押金(押金已经在我工资中扣除).现在我想在2007年1月1日辞职离开(我已经在2006年11月底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2007年1月1日离职),现在我想向你质询几个问题.
1.合同要求扣除的押金是否合法.如不合法怎样追回.
2.因为合同中没有违约金的相关条款,我现在单方面提出辞职,是否要支付违约金.如要支付,需要支付多少.
3.该企业在我工作的2年时间内一直未为我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险金,现在是否可以提出要求帮我补交相关费用.
希望你能在帮我分析一下这几个问题,谢谢.
- 200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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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殿生
-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 单位应该无条件将押金退给我;
单位应该为你补交社会保险;
应该不用支付违约金.
- 2006年12月24日
- 朱先生
- 谢谢 陈律师了
- 1970年0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