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成
- 杨律师:
您好!我叔是一国有商业银行县支行的职员,2002年8月不幸患病住院,2003年初经行里同意,作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但还是2003年5月去世。对于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市分行的文件规定是工龄10年以下按50%,10-20年的按60%,并规定每年每人最多可报5万元,对特殊情况的经研究决定。2002年8月至2002年12月的医疗费也是按上述标准报的。但对于2003年以后的医疗费(有两个单子,一为12万元多,一为21万元多),市行里只报了12万元的第一个单子,给报了8万元整(因为作手术时,向行里暂时借了8万元),对第二个21万元的单子,给退了回来,不再给报销。说是上述文件的规定。当时行里也未给职工入医疗保险,2003年9月份才给员工入的。现在我们负债累累,杨律师若我们通过法律起诉,胜诉的把握有多大?市行制定的上述文件是否有效?(其并不是法人单位,另外文件是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有影响吗?)谢谢!
- 200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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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这种报销不是劳动法律问题,单位有权不报销的,不过单位有义务给予你交纳社会保险,如果当地没有基础医疗保险,那只有您自己承担。
- 200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