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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作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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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
我是建行的一名员工,于1993年入行,当时按临时工待遇,签的合同也没有注明期限,2001年,我们与单位的中长期员工实行了同工同酬,福利及待遇一样.可最近,我们要进行住房货币化改革,对原来没参加单位福利分房的员工进行住房补贴,适用范围为单位的中长期员工,我们定性为短期合同员工,没有资格参加.请问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我在单位从1993年到现在已连续工作14年,现仍按短期用工是否合理?
2007年11月06日
张立德
张立德 律师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但企业应当同等对待。建议就此问题申请劳动仲裁一试。
2007年11月22日
问题标签: 临时工 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