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angjingzeng
- 我1975年参加工作,2003年7月下岗,进入再就业中心。
请问:
1、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481号。第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有关文件,国家已停止将新的下岗职工纳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新的下岗人员直接转入失业体系。
现在在法律上已经没有下岗这一概念,所谓的“非劳动者原因企业停工停产”在一定程度上是否可以理解为企业无法提供正常的生产条件?
请问:像我们这种情况,是否应当依据这个文件,直接转入失业体系?同时,是否也应当符合《补偿规定》481文件第九条有关“裁减人员”的规定?实际上在法律上已经没有下岗这一概念,进入再就业中心是否可以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已在事实上“由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
附:481号文件: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补偿办法》481号,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问:这里所讲的“裁减人员”指的是‘下岗’还是‘解除劳动合同’。
- 2003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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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olstar
- 你提的问题很有见地。自2002年开始,国家已经取消下岗之说,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直接进入失业体系,这是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特别是失业保障社会化发展的结果。
企业是否应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应看企业是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实际操作中,有的企业生产任务不足时,大多采取让员工待岗的政策,这与国家取消下岗的规定没有冲突。
你说的裁减人员应该指解除劳动合同。
请关注coolstar即将公布的咨询热线。
- 2003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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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解除劳动合同
- 2003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