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海燕
- 贾律师:你好,我是中国人寿的聘用员工于2003年2-2008年3月在中国人寿工作,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未给我交纳社会保险的养老金,我于2003年3月以个体身份全额交纳了此期间的养老金,并于2008年6月向劳动仲裁处提出仲裁,于2008年8月5日开庭,劳动仲裁处说我个人已交纳了养老金单位无法再为我补交,法律师是否是这样,请教?
- 2008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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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富春
- 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劳动法专家
- 养老金在北京只能交一份,所以仲裁结果是正确的。建议您与公司协商是否能够折现给予补助。
- 2008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