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ujunlee
- 史律师:您好!
我的情况给您叙述一下,希望给一些建议.我是去年七月被东莞一家公司解职的,当时他们没有给书面的东西;由于他们欠我扣发我的工资我就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的结果是:1、要求我本人必须三日内回原公司上班,2、原公司必须三日付清我的工资。当时我曾打电话给那个公司,但没有明确的结果。直到两个多月后才经过曲折拿到工资。但是,2005年以后我进入一家业务与原来公司相近的公司(未正式加入);原来那家公司,却通过劳动部门三番两次地通知我去履行劳动合同.这样符合劳动法吗?
当初他们赶我离开,后又扣发工资,以我与竞争对手有来往为名;我投诉他们,他们又说没开除我,因为当时,我没有书面的证明;后来他们自己觉得处理过火,又想让我检讨后回去上班,但被我拒绝;劳动仲裁让我很不满,但自觉个人力量有限没有上诉.但原公司也没有通知要求我回去上班,我与主其主要领导面谈过,双方都没有明确结果;年底的时候他们才付一部工资,其余的在年后才付.他们本无执行仲裁之意;可现在又在要求我履行劳动合同,这合法吗?劳动部门这样做合法呢?
- 2005年07月12日
-
- 张立德
- 张立德 律师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 已答复.
- 200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