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uang
- 史律师:我在番禺一家公司已工作四年到05年5月31日合同期满,刚好05年5月生了小孩并休完90天产假后上班,但公司以有人代替本人原来工作岗位,叫我回家继续休假至哺乳期
- 2005年08月24日
-
- 张立德
- 张立德 律师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另外,根据劳动部 1994年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2005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