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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劳动法与地方法规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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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mine
《劳动法》制定已10年,很多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如对于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就没有规定社会保险的内容,对此很多地方政府都出台了新的劳动法条例,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对劳动合同条款的规定就增加了社会保险,对于企业试用期的规定也比《劳动法》详细,其中《劳动法》规定企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条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180天,无疑,江苏省的《条例》比《劳动法》的规定更合理,也贴近现实,然而,《劳动法》属于国家基本法律,而江苏省条例则属于地方法规,在效力上,肯定是《劳动法》高,那么,如果有企业的试用期规定6个月,怎样确定其是否合法,怎样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呢?
2004年03月23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国家早有规定,你不知道也是可以理解的
2004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