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ohnny39
- 您好!大律师!我想提出劳动仲裁追讨我的工资,请您给我建议。具体如下:
地点:上海
公司:私人旅行社
合同:2002/08/05-2002/11/04仅约定试用期
辞职情况:
由于公司没有海外旅游业务资格,但是实际从事海外旅游,因此我于2002年10月14日书面提出辞职,以结束非法的业务工作。但是提出辞职的时候我不知道在上海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就是劳动合同,以为可以随时提出,因此只有提前20天。
公司回复:
收到辞职报告后,公司同意我10月18日离开,并且叫我11月10日以后回公司拿工资。
目前情况:
我在11月10日以后和公司联系,得到本周每空的答复。再次联系,公司说有个业务公司赔了钱,如果我要工资,就要和我清算。那个业务并不是我经手的,过错在第三方,是公司自己主动承担的,而且也是海外旅游,属于非法经营的业务。我认为这个和发放我的工资没有关系,不能成为拒发我工资的理由。
我打算申请的争议:
1)追讨我离开公司前的应得工资
2)要公司为我追缴社会保险三金
鉴于以上事实,请大律师给我一些专业的建议!事情紧急,盼复!
万分感谢!
- 200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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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如何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杨律师:
你好!我最近与就职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有些纠纷,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希望你能给介绍一些劳动
争议仲裁方面的知识。
陈平
陈先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全国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劳资纠纷大量涌现;及时、妥
善地处理劳资纠纷,有利于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
结。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国家确立的高效、及时处理和化解劳资纠纷的专项劳动法律制度,是处理劳资
纠纷所必经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有在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定时,方可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
民事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
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
争议;其中“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
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
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
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
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含转岗)的职业技术培训,包括在各类学校的
培训及与其相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
动条件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各项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
的措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成年人的劳动保护规定等。(三)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
同发生的争议。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申诉事项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范
围,不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签定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与中方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和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劳动争议;北京市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本辖区劳动争议;北京市、区、县劳动局
的劳动争议仲裁处、科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如果企业
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者
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
且按照规定预交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应当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处理完劳动争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
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
律效力。(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报)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常见问题
杨律师:
你好!我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已经被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现急切想知道劳动争议仲裁
方面的一些具体规定。
陈平
陈先生:
您好!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
当载明申诉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邮政编码以及联系电话和被诉人(企业)的名称、地
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申诉书应当着重阐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
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
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
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目前仲裁委员会在处理部分不予受理的申诉时,只给予申诉人口头说明,而不给予书面的不予受理
通知书;由于对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理解认识不同,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
事诉讼时,在不能出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情况下,一旦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属于劳
动争议仲裁而不予受理,申诉人就处于告诉无门的境地;所以在劳动争议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诉时,申
诉人应当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具体承办工作人员依法出据不予受理通知书。
仲裁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
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具体明确委托权限有无代为提出、承认、
放弃和变更申诉请求、代为进行和解权利。目前由劳动者作为申诉人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居多,我国
劳动法规比较分散、庞杂,地方性的法律规定又比较多,不易查询,在提起劳动仲裁前咨询相关法律
问题还是相当必要的。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
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第三十条又规定:“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
进行的客观情况时,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且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仲裁办
案时效内”,该条款弹性较大,造成部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久拖不裁,违背了国家建立劳动仲裁制度
及时和方便仲裁当事人处理劳动纠纷的本意。在劳动仲裁超越法定时效后,当事人应当及时要求具体
承办人员解释是否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审查同意,在必要时可以进一步核实,以利于及时解决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
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处理费
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
预付,结案后按实际开支收取。职工当事人一方,如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时,还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
办公室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
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
- 200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