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华
- 她未签合同,试用期时间应该为8.2~11.2,在10月下旬告知公司怀孕和先兆流产,并休息了6天,11.4号公司找到她,称其身体不好,让其休息到明年生完小孩后再回原岗位,她接受了并写了休假申请,并提出生小孩的三个月产假按2000元的工资支付,公司不同意,11.5公司电话通知让其做P级销售,月工资为400+提成。她没接受,11.8到公司再次商谈公司说不去报到,就按旷工处理,且按试用期不合格不转正,旷工三天后要同其解除劳动关系。现在她手里有的证据是公司11.8号签的不同意转正的日期为11.2的表,和一份工作交接日期是11.4的表,且每个月的工资没有工资条,如果要告公司都需要什么样的证据?
- 200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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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怀孕的证据即可。
- 2004年12月13日
- 李华
- 1、如果回去上班,会被经理欺负,工作将受到困扰,明显是总经理的决定。
2、如果不回去,只能申请当月工资和一个月的违约金,而孕期的她很难找到新工作,生活该怎么办?
3、未签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时,她可以提出更多的权利申请?
4、明显公司辞退她是恶意的
证据
有录音,包括经理承认最初说的让休假的决定。
- 1970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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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律师建议你继续上班。
- 200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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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我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在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方面构筑了较为完善和系统的保护体系。
女职工最为担心的是因生育而失去工作,现实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因害怕女职工在合同期内生育增加企业成本而在劳动合同和内部的规章制度中不合理规定:女职ぴ诤贤?期内不得怀孕、
- 2004年12月13日
- 李华
- 16日她再次到公司协商,公司以不上班按旷工处理三天以上者自动离职为由,写了辞退书。销售虽然不在三级体力劳动之内,但她的理由是当初应聘的职位是人事专员并非销售,且自己有能力完成现在的工作,公司这么做完全是恶意辞退。因为公司以前曾经同即将辞退的员工建议其做销售,如果不愿意就会提出自动离职,正好中了公司的圈套。
- 1970年01月01日
- 李华
- 请问她该提出如何的仲裁申请?现在公司已经给她写了辞退书了。
- 1970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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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到当地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即可
- 2004年12月13日
- 李华
- 申请仲裁如果没写的,但是合适的,仲裁时会有额外的补偿吗?这种情况是写回复原职,还是同意辞退并要孕期的生活费呢?
再次麻烦谢谢
- 1970年0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