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小平
杨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工资发放时间.我到一个新的私营公司上班2个月了,公司规定每月工资下月28-30号发放(即4月工资到5月28-30号发放),相当扣押一个月的工资,我之前的单位最晚都是当月月底发工资,请问这样合理吗?公司还经常拖延发放工资时间.而且还规定试用期内辞职的只发给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工资.在转正后辞职的,之前没有发的工资和奖金一律不给结算.这些规定都合理吗?有没有法规规定每月工资最晚发放时间?
- 2007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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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东升
- 公司规定每月工资下月28-30号发放(即4月工资到5月2 8-30号发放),相当扣押一个月的工资,是不合理,不过还可以说过去的。
公司还经常拖延发放工资时间是不合法的。
试用期内辞职的只发给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费也是不合法的。
在转正后辞职的,之前没有发的工资和奖金一律不给结算是不合法的。
你可以到当地劳动局投诉.
- 2007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