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潇天
- 专家您好:
我是一名具有22年工龄的三班制国企职工,现在我所在的企业改制,身份置换,但企业还有一定的国有股份。由于我患有慢性肾脏病,且工作岗位活不是很多,因而在原先是随叫随到,即有活时做,没活时休息,一年不用上几天班。现在新公司趁我身体稍好要求我正常上班或自行解除劳动关系,否则不给我缴养老保险金等费用。请问我这种病能正常上班吗?我能以这种病不能上班来要求病休或要求给予医疗期吗?如果新公司趁我身体稍好强行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赔付我相关补偿金,该怎么计算?还有新公司能否以改制为由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急盼您的指点!
- 200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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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富春
- 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劳动法专家
- 首先可以肯定的说企业的做法是违法的。其次,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当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再次,你应当享有医疗期,在医疗期内,企业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医疗期满如果你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才可以解除你的劳动合同,而且需要支付你得经济补偿金。标准是工龄每满1年一个月工资。
- 2006年11月20日